本文摘要:遵循“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方针多元化解金融纠纷提高社会治理效能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具有方式灵活、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
遵循“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方针多元化解金融纠纷提高社会治理效能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具有方式灵活、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各级法院将遵循“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方针,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推进“一站式”金融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
在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指导下,上海、广东、四川等23个省份已建立了192个纠纷调解组织,线上线下累计调解各类金融纠纷4.1万件,涉及争议金额达102亿元。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召开全国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推进会,并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
此次《意见》的发布,标志着金融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全面推进,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新发布的《意见》强调加强分工协作,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推进一站式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金融管理部门制定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发展总体规划及地方规划,共同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末,我国居民人均拥有7.6个银行账户、持有5.7张银行卡,人民群众都是金融消费者,每个人都有可能遇到金融纠纷。出现纠纷是难免的,能否有效化解这些纠纷,考验着金融行业的服务能力和治理水平。
金融纠纷一般来说,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抵押担保等债权保障措施充分,合同凭证证据扎实,但债务人往往通过诉讼来拖延偿还期限,有的甚至在诉讼前后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东莞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涉案金额高达6亿元,涉及20多份借贷合同,债务人9人,另有抵押物、质押物众多。仅一个多月的时间,案件成功调解,并为债务人节省了600多万元诉讼费。这是迄今为止,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组织调解的标的额最大的案件。
“厦门金融互联网+诉讼服务平台”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建立起一支超过300人的专兼职相结合的调解员队伍,上海银保监局首创“全流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建设理念,构建起事前、事中、事后的完整保护链……一系列务实的硬招实招相继出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金融管理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有关行业协会、调解组织加强协作配合,探索建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着力提升金融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据介绍,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开展了金融纠纷调解机制建设试点工作,并鼓励非试点地区结合实际,探索建立金融纠纷调解机制。
目前,在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指导下,上海、广东、四川等23个省区市已建立了192个纠纷调解组织,线上线下累计调解各类金融纠纷4.1万件,涉及争议金额达102亿元。《意见》要求加强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建设。金融管理部门作为业务指导单位,推动建立健全覆盖面广、适应性强、高效便民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体系;强化调解员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探索建立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建立中立评估机制;推动建立“一站式”金融纠纷解决机制。
《意见》提出,进一步完善诉调平台和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遵循“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方针,落实委派委托调解;严格调解时限,进一步顺畅申请司法确认的程序;不断丰富完善“中国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网”等在线调解平台功能,推动通过平台与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数据交换、互联互通的方式,建立“总对总”金融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建立金融机构处理投诉、第三方机构组织调解、金融管理部门督查指导、诉讼与调解相衔接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可以形成金融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和金融机构的合力共治。参与主体多元化,充分发挥不同主体在“定分止争”中的不同优势,可以有效提高金融纠纷的解决效率。此外,调解作用的发挥有赖于消费者愿意调解、信任调解,调解机构的规范性和公信力至关重要,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建设高水平调解队伍,营造公正可信、专业规范的调解环境。
(记者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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